手机版学校入驻客服中心网站导航

欢迎来到重庆杨家坪仁和会计培训!

咨询热线

杨家坪仁和会计培训班分享三方协议下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

来源:重庆杨家坪仁和会计培训    时间:2018/12/7 10:39:44

  三方协增值税进项税的相关概念相信作为财务人员都应该了解的,那么三方协议下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?这个内容不知道又有多少人清楚呢?为了给你们解答这个内容,以下是重庆杨家坪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整理的资料供大家参考.

  根据《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5〕192号)条第三款规定,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,支付运输费用,所支付款项的单位,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、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,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否则不予抵扣.

  此条款从1995年发布至今一直都是有效的,按照该文件的规定,A企业因购进货物的单位与付给款的单位不一致,因而A企业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.在实务中,很多税务机关也会依据此文件规定,严格执法,若A企业抵扣了此进项税额,则会被追缴增值税税款及相关的滞纳金.但对于此文件的规定,在现行的经营环境中,显得较为严苛且不合时宜,那么,A企业的进项税额真的就不能抵扣了吗?笔者做如下分析.

  首先,三方抵款协议是为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,此项行为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国税发〔1995〕192号文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A企业整个过程业务真实发生,并未偷税漏税,增值税链条并未间断,此进项税额应该予以抵扣.

  其次,三方转账属于企业正常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,实质上终收款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收款单位是一致的,三方抵款协议下,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实质上并不违背国税发〔1995〕192号文件.

  再次,按照《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)规定,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,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.

  1.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,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、应税服务;

  2.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,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;

  3.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,与所销售货物、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,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、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.

  因此,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.

  2014年39号公告强调了物流、资金流、发票流的"三流合一",第二条取得款项后,加了一项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,应该是可以理解为企业若有三方协议与第三方收款的凭据,即可算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.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实际已将三方协议也纳入了资金流的范围中.

  综上所述,在业务真实发生前提下的三方协议增值税进项税应当予以抵扣.当然,目前有税务机关已承认三方协议的效力.所以建议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时首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,确定其是否承认三方协议的效力.在现行的实务操作中,众多企业已选择签订三方协议,实现债权债务的转移.在此,希望税务总局能出台相关文件将此问题予以明确,为纳税人指明方向.

 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三方协议下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,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杨家坪仁和会计培训班;http://5410.peixun360.com/,预约0元试听课程,咨询电话:400-6305-360咨询QQ:3261958149 何老师 微信号:kuaiji999888

联系方式

选择专业时,如果犹豫不定,不知道选择哪个比较好,敬请致电,专业的咨询老师会为你解答。

  • 报名热线:400-6136-679
  • 咨询老师:余老师
  • 点击咨询:
友情链接: [重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] [重庆杨家坪会计培训学校] [重庆渝中区会计培训学校 ] [重庆九龙坡区会计培训学校]

电脑版|手机版

版权所有: 郑州天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